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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