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