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75號
原 告 邱朝瑞 即好幫手小貨車出租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