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1812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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