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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