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7月9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本票99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甲○○│98年3月13日│未載│29,000,000元│488291││├─┼───┼──────┼───┼──────┼────┼──┤│02│仝上│仝上│仝上│57,000,000元│48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