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孫麗蘭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件附卷可稽。而債務人現從事採收蕃茄及農務等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9,000至15,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杏芳果園在職證明附卷可憑,堪認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三、次查債務人於98年8月31日所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15,059元,該必要支出費用細項中,包括分擔水電費165元、電費250元、瓦斯費150元、電話費299元、交通費600元、醫療費300元、膳食費(含子女)8,500元、日常用品支出1,000元、教育費3,000元、農保、勞保費795元。本院經核以下事由,認上開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係屬必要且適當:①個人支出部份,參酌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元,則於此範圍內之支出應屬適當。②債務人之二名子女 尚年幼 (長女張0000年0月0日生、次女張0000年0月0日生),其子女扶養費用應以財政部國稅局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即每人每月6,833元)為基準。是本件債務人每月子女扶養支出以6,833元為適當(6,833×2位子女÷分擔額1/2)。③上開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含扶養費)並未逾每月16,662元(個人支出9,829+扶養費6,833)之合理支出範圍。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至24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第25期至第60期清償6,000元,第61期至96期清償8,000元,而以債務人每月薪資19,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059元,所餘為3,941元,尚可供更生方案前24期之清償。又債務人聲請更生,自應盡力謀求經濟生活之改善,以獲取較高收入,債務人增加後期每月應清償金額,可認債務人具還款之誠意。且該方案以每月為一期,分96期清償,清償總金額為600,000元,其清償成數達債務總金額1,213,964之百分之49.42,清償比例尚不至過低。是該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2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一月為││一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第25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8,000元,分8年計96期。││3.債務總金額:1,213,964元。││4.清償總金額:600,000元。││5.清償比例:49.42%│├──────────────────────────────────────────────┤│更生清償分配表│├───────────┬───────┬────┬──────┬──────┬───────┤││││第1-24期每期│第25-60期每│第61-96期每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可分配金額(│期可分配金額│可分配金額(元│││││元)│(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8,498│4.00%│160│240│320││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08,333│8.92%│357│535│714││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67,909│22.07%│883│1,324│1,765││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28,224│2.32%│93│139│186││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0,422│7.45%│298│447│596││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12,399│9.26%│370│556│741││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63,651│13.48%│539│809│1,078││限公司(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94,528│32.50%│1,300│1,950│2,600││限公司││││││├───────────┼───────┼────┼──────┼──────┼───────┤│合計│1,213,964│100%│4,000│6,000│8,000│└───────────┴───────┴────┴──────┴──────┴───────┘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