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吳瑞淙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 律師被上訴人 徐吳淑暖
王財成 鄭語鈴鄭伊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住雲林縣○○鎮○○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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