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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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心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連續延滯三個月(含)以上,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