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溫 隆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 陳明 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聲請狀姓名為「溫」隆盛與狀底印章為「温」隆盛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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