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91號聲明人甲○○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甲○○、乙○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 林謝國寶林貴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 林忠雄林忠恕林欽鳳林欽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向所有應為繼承人分別通知)。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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