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楊明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明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41
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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