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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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語甯張林金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買賣
交客觀價值證明,以查報系爭房地標的價額,如未依限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
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
,代位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亦即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
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
696號裁定參照);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依民法第87條規定訴請確認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5月27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5年6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張語
甯請求被告張林金枝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6月22日以買賣
為原因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5年桃資登字第000000
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則依民法
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5月
27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5年6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應予撤銷,並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張語甯請求
被告張林金枝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6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
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105年桃資登字第230260號收件
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則依前揭說明,
原告先位聲明部分,應以代位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
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其備位聲明部分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又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為
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
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起訴
雖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3,901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
繳交裁判費1,330元,雖得認為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惟就先位聲明部分,原告未表明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致本
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買賣交客觀
價值證明(如仲介成交資料、估價報告、實價登錄等,但不
得以依房屋之課稅現值),以查報系爭房地標的價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耿翔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1│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379││6,263.00│100000分之│
││││││││168│
└─┴───┴────┴───┴────┴─┴─────┴─────┘
┌─┬───┬─────────┬───┬───────────┬───┐
│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
│1│12978│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鋼筋混│52.82│陽台:│1分之1│
│││段379地號│凝土造││3.08││
││││,6層│├─────┤│
││├─────────┤││雨遮:││
│││桃園市○○區○○路│││0.87││
│││11之1號6樓│││││
├─┴───┴─────────┴───┴─────┴─────┴───┤
│共有部分:│
│1、大樹林段13501建號(12,428.45平方公尺):100000分之320。│
│2、大樹林段13502建號(1,776.77平方公尺):10000分之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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