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4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內容。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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