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21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紅餐廳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捷紅餐廳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
散)
2.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