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聲請人 卓念修 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相對人 卓淑貞
林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淑貞間收養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蘭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淑貞間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實際上為相對人卓淑貞所生,惟在戶籍上,卻虛偽登記為相對人林美蘭與關係人 蔡應德 (已歿)之婚生子女,並虛偽登記為相對人卓淑貞之養子。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除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經DNA比對,卓淑貞與卓念修之間,彼此血緣標誌吻合,應具親子關係)為證,並為兩造所自承。準此,兩造之戶籍登記,既與兩造實際之收養或親子關係不符合,則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三十三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