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債權人 林卉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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