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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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9,727元,應徵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7,3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