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台火股份有限公司、乙○○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律條文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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