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2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因與被告 鄭安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