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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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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