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隆榮
楊如蘋藍宏立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春華 告訴被告楊隆榮、楊如蘋、藍宏立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春華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參本院卷第5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對被告三人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