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陳淑美 被告 陳筠非 (原名 陳美如
呂冠緯 (原名 呂政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本件因審判長法官林婷立於111年8月31日職務調動,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官吳麗英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官吳麗英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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