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781號上訴人 陳雅琴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被上訴人 林溫菊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二十四點二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整平,騰空返還前開占用土地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二十四點二七平方公尺)之『如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整平,騰空返還前開占用土地予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