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83號
聲請人 陳鐶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43669-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