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侯俊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11、3087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侯俊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11、3087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