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侯俊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11、3087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

法官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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