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相對人
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肅明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肅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