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國清

債務人 蔣政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肆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69,10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2

新臺幣

15,203,35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3

新臺幣

1,083,67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4

新臺幣

650,21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69,10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15,203,35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083,67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650,21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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