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國清
債務人 蔣政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肆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69,10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2
新臺幣
15,203,35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3
新臺幣
1,083,67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004
新臺幣
650,21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69,10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15,203,35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083,674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650,213元
蔣政秀
自民國113年
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