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33號原告 邱金田 被告 馮芬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非訟事件法第1章第3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參,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