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 鄭家惠
李美娥 以上上訴人與 謝秉湳 等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93,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