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東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