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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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6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關於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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