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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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吳永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淑卿 即 盧張鬂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盧張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僅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