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2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宜蒨選任辯護人林伯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汶宜 律師被告 李羚榛 被告 高宜竫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33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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