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爵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爵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鹿茸酒」後加「,復於同日22時許起至同日22時2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上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及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證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爵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又其前於民國100年間因肇事逃逸罪等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2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
1年9月29日執行完畢,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8毫克之情狀下,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騎車上路,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本次犯行幸未實際造成任何事故,及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清潔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039號被告楊爵聯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爵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9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自10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內新黃昏市場內,飲用鹿茸酒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0時42分許,途經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與德芳南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時左右搖擺不定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爵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檢察官廖梅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雅君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