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宜蒨
李恩慈高宜竫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