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煒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煒強犯附表所示竊盜等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煒強因犯竊盜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黃煒強因犯竊盜等2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芳【附表】┌─────────────┬─────────────┬─────────────┐│編號│⒈│⒉│├─────────────┼─────────────┼─────────────┤│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8.01.10│97.09.30│├─────────────┼─────────────┼─────────────┤│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98年度偵字第8890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016號│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23│100.05.09│├──┼──────────┼─────────────┼─────────────┤│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定├──────────┼─────────────┼─────────────┤│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號│101年度臺上字第2194號││判├──────────┼─────────────┼─────────────┤│決│確定日期│99.01.13│101.05.03│├──┴──────────┼─────────────┼─────────────┤│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538號│101年度執字第6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