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7號原告 邱宗輝 原告與被告 邱宗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220元,應再補繳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