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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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王徵聘被告 徐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中,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原告有預納被告之提解費用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處理之。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