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
000元、未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報表編號:PLR0-0000000)、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預定之還款計劃書、聲請人配偶之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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