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德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德華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00、10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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