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明煌 被告 張洺愷 (原名張銘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