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6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智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