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仕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仕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906公克,見110年度安保字第269號扣押物品清單),送驗後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0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上開案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906公克),有該院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297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732號卷第7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906公克,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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