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執行羈押,至98年5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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