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