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748號債權人芃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地址為台北市○○路○段○○○號,而債務人乙○○另有戶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永和市○○里○○鄰○○路242之15號六樓,債權人提出之上開地址均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狀載地址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證。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爰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此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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