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債權人 賴貞曇 債務人魚麗彩色製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相對人應提繳壹拾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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