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洪靖 為法定代理人 鄭美貴 被告 鄭銀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