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中山松園三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橖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湘傑 律師被上訴人 李衍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度訴字第13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_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