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蔡嘉甄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萬6,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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