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蔡嘉甄 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萬6,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